东京杉并 贷款协议 | 租赁协议 | Van Life Rent a car

Van Life Rent a car

东京杉并 贷款协议

租车协议

 Office Ams Co., Ltd.

第一章一般规则

第 1 条(条款和条件的适用)

  1. 1 本公司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承租人(包括司机;下同)租用一辆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承租人应租这个,应该借。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或一般惯例执行。
  2. 公司在不违反本合同宗旨、法律法规和一般习惯的范围内,可以遵守特殊合同。有特别合同的,以特别合同为准。

第二章租赁合同

第2条(保留)

  1. 承租人在租车时同意条款和单独规定的价目表,并通过单独规定的方式,车辆类型类别、借款开始日期和时间、借款地点、借款期限、回程地点、驾驶您可以通过明确说明人、儿童座椅等配件的必要性以及其他借用条件(以下简称“借用条件”)来申请预订。
  2. 当承租人提出预订请求时,公司原则上应在公司拥有的租车范围内接受预订。

第 3 条(更改预订)

  1. 承租人变更前条第一项规定的借款条件时,应事先征得本公司同意。

第4条(取消预订等)

  1. 承租人可以通过单独指定的方法取消预订。
  2. 由于借款人的方便,即使预定的借款开始时间已超过15分钟,承租人也开始签订租车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的程序。如果您不这样做,您的预订将被取消。
  3. 在前两款的情况下,承租人应按照另行规定向本公司支付预订取消费,本公司应在支付预订时支付预订取消费。申请费应退还给借款人。
  4. 如因意外、失窃、不归还、召回、自然灾害或任何其他非我们责任的原因未能签订租赁合同,预订将被取消。..
  5. 在网上预订的情况下,如果我们的预订确认邮件无法回复借款人所述的地址,或者无法通过电话联系到借款人,我们将视为预订不成功。是。

第 5 条(替代租车)

  1. 如果我们不能租到承租人预订的车级,我们将租用与预订的车级不同的车(以下简称“替代租车”)。您可以申请.
  2. 如果承租人同意前款规定的要约,公司将在与预订时相同的借款条件下租用替代租车,但车辆类别除外。如果替代租车的租车费用高于预订车位的租车费,则按预订车位的租车费计算,如果低于预订车位的租车费。 , 将适用替代租赁汽车的车型类别的租赁费。
  3. 承租人可以拒绝第1款中规定的替代租赁汽车的租赁请求并取消预订。

第 6 条(免责声明)

  1. 除第 4 条规定外,本公司与承租人不得就取消预订或未能订立租赁合同向对方提出任何索赔。
  2.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借款人在借款期内无法归还租车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本公司概不负责。
  3. 如果我们无法租车或提供替代租车,承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在第5条第2款和第3款的情况下,公司应立即联系借款人,借款人应及时联系借款人。
  5. 如承租人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无法租车或提供替代租车的,本公司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概不承担。

第7条(代订业务)

  1. 承租人可向代表本公司办理预订业务的旅行社、关联公司等(以下简称“代理人”)申请预订。
  2. 前项向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承租人只能向代理人申请变更或取消预订。

第3章出租

第 8 条(租赁合同的订立)

  1. 承租人应明确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借款条件,公司应根据这些条款和条件、价目表等明示租赁条件,并签订租赁合同.但是,如果没有可以出租的汽车,或者承租人或司机属于第九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的任何一项,则不在此限。
  2. 如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向本公司支付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租赁费用。
  3. 根据监管机构的基本通知(注1),司机的姓名和地址将打印在第14条第1款规定的租赁簿(原始租赁单)和驾驶执照上。 , 说明驾驶证种类和驾驶证号码(注2),或附上驾驶证复印件。它的副本。这种情况下,承租人为驾驶人时应出示驾驶证并提交复印件,承租人与驾驶人不同时应出示驾驶证并提交复印件。 (注1)监管机构的基本通知是国土交通省汽车运输局局长的通知“租车基本循环”(自游第138号) ,1995 年 6 月 13 日)。它指的是(10)和(11)。 (注2)驾驶证是道路交通法第92条规定的驾驶证,其形式为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第19条附表14。此外,道路交通法第107条之2规定的国际驾驶执照或外国驾驶执照与驾驶执照相同。
  4.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我们要求承租人和司机出示除驾照外可用于验证其身份的文件,并将提交的文件复印一份。您可以。
  5.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我们要求提供手机号码等通知,以便在借款期间联系借款人和司机。
  6. 本公司在签订贷款协议时可要求借款人以现金或信用卡支付,或指定其他支付方式。

第9条(賃貸借契約の締結の拒否)

  1. 承租人或司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订立租赁合同。
    1. 当您没有出示驾驶执照时需要驾驶租车来租车。
    2. 当它被认出你喝醉了。
    3. 当确认患者对麻醉剂、兴奋剂、稀释剂等成瘾时。
    4. 即使没有儿童座椅,也可以携带6岁以下的婴儿。
    5. 当识别出该人属于黑帮、黑帮附属组织的成员、相关人员或其他反社会组织时。
  2. 如果承租人或司机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可以拒绝签订租赁合同。..
    1. 当预订时指定的司机和签订租赁合同时的司机不同时。
    2. 过去的贷款中有拖欠租金的事实时。
    3. 在过去的贷款中有第17条各项目所列行为时。
    4. 过去租车(包括其他租车公司的租车)有第十八条第6款或第23条第1款所列事实时。
    5. 在过去的贷款中有因违反贷款协议或保险协议而未申请汽车保险的事实。
    6. 不满足单独指定的条件时。
  3. 前两款的情况下,如果已经与借款人进行了预订,则视为取消预订。

第 10 条(签订租赁合同等)

  1. 当承租人向我们支付租赁费用,我们将租车交付给承租人时,租赁合同即告成立。
  2. 前项交割,应于第二条第一项所定借款开始日期及时间,于同项规定的借款地点进行。

第 11 条(租金)

  1. 公司收取的租金金额为基本费用和租金附带的附带费用(已付租金等)的总和。
  2. 基本收费是租车时,本公司是地方交通局交通局局长(神户地方交通局兵库县陆路运输经理,冲绳县冲绳总局) ). 收费以向区交通局局长报告的收费为准(以下同第十四条第一项)。
  3. 如果在根据第2条预订后修改租金,则应将预订时适用的租金与出租时的费用进行比较,并适用较低的租金…

第十二条(借款条件的变更)

  1. 承租人在订立贷款协议后拟改变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借款条件时,应事先征得本公司同意。
  2. 借款条件的变化对借款业务造成阻碍的,本公司可以不批准借款条件的变化。

第十三条(检查、维护和确认)

  1. 公司应租用经过《道路运输车辆法》第四十八条【定期检查和保养】规定的检查并进行必要保养的租赁汽车。
  2. 公司应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法第47条之二【日常检查和保养】规定的检查进行必要的保养。
  3. 承租人或司机必须进行前两款的检查和保养,并根据单独指定的检验表对车身外观及配件进行检验,表明租车无维修缺陷等。我们将确认租车符合借款条件。
  4. 如果通过前款的确认发现租赁汽车存在维修缺陷,公司将立即进行必要的维修等。

第十四条(出具租赁证明、手机等)

  1. 租车交付时,公司应向借款人或司机出具规定的租车证明,说明区交通局局长指定的事项。
  2. 承租人或司机在使用租车时,必须携带依照前款规定出具的租车证明。
  3. 如果借款人或司机遗失租赁凭证,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4. 退还租车时,承租人或司机应同时将租车凭证退还给我们。

第4章使用

第十五条(管理责任)

  1. 承租人或司机从租车交付到归还给我们(以下简称“使用中”)期间,以良好的管理人的职责使用租车。并保留它。

第16条(日常检查和维护)

  1. 承租人或司机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法第四十七条之二(日常检查和保养)的规定,在每天使用前对租赁车辆进行检查,并在使用前进行必要的保养。至。

第十七条(禁止行为)

  1. 承租人或司机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 根据《道路运输法》,未经我们的同意和许可,将出租汽车用于汽车运输业务或类似目的。
    2. 将租车用于指定目的以外的目的,或让第 8 条第 3 款的租车证明中列出的司机和已获得公司同意的人以外的人驾驶租车。
    3. 任何侵犯我们权利的行为,例如转租租车或将其用作抵押品。
    4. 伪造、变造出租汽车的车牌号或车牌号,或改装、翻新出租汽车以改变其原状。
    5. 未经我们同意,将租车用于各种测试或比赛,或拖曳或提升其他车辆
    6. 违反法律或公共秩序和道德的租车使用。
    7. 未经我们同意为租车购买非人寿保险。
    8. 未经我们同意,将安装在出租汽车上的汽车导航系统、音响等设备拆下并带出车外。另外,请使用租车以外的车载工具、车载部件等。
    9. 未经我们同意允许携带宠物登机。
    10. 把你的租车带出日本。
    11. 其他违反第八条第一项借款条件的行为。

第十八条(违章停车等措施)

  1. 如果承租人或司机在使用中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规定非法停车,承租人或司机将出现在对违法停车区域有管辖权的派出所。因此,您应当立即缴纳违章停车罚款,并承担因违章停车而产生的搬运、存放、捡拾清障车等各项费用。
  2. 当我们接到警方报案涉及租车疏忽停车违规时,我们会联系租车人或司机,及时搬家或取车,租车期限已过. 应责成经办派出所按时间或本公司指示的时间处理,承租人或司机应遵照执行。如果租车被警察搬走,我们可能会酌情从警方处取走租车。
  3. 在作出前款指示后,本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的判断,以交通违章通知书、付款单、收据等方式确认违规处理状态。前款规定的,应当交给承租人或者驾驶人,直至办理完毕。此外,本公司规定的文件(以下简称“自我证明书”),大意是借款人或司机犯了疏忽停车违规并出现​​在警察局等,并承认他/她将以违法者的身份遵守法律措施,承租人或司机应遵守本人要求签字(简称)的要求。
  4. 如果我们认为有必要,我们将通过向警方提交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材料,如自我证明和租赁证明,对借款人或司机进行疏忽停车,并提供必要的配合。为追究上述相关责任,向公安委员会提交《道路交通法》第51条之4第6项规定的道歉声明、自我认定证明、借款证明等材料的事实. 可能会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例如报告关系,并且承租人或司机同意这一点。
  5. 公司收到道路交通法第 51 条之 4 第一项第 1 项规定的支付疏忽违规费用的命令并支付疏忽的违规费用时,或者如果公司需要的费用或车辆借款人或司机 公司应在承担搬家、存放、取货等所需费用时,向承租人或司机收取以下金额(以下简称“停车违规相关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或司机应在公司规定的日期之前支付违规停车相关费用。 (1) 相当于疏忽违章费的金额 (2) 公司另行规定的停车违章处罚 (3) 搜索所需的费用以及移动、存放、取车等所需的费用。
  6. 1st If借款人或驾驶人需按第二款规定缴纳违章停车罚款,借款人或驾驶人应根据第二款或第三款处理违规行为。根据第 5 款的证明信,我们将从借款人或司机处分摊第 5 款规定的疏忽违章费和违章停车罚金。可能会收费。
  7. 如果承租人或司机向我们支付我们根据第 5 款要求的金额,承租人或司机将支付违规停车罚款。或者,如果支付疏忽的违规费用的命令因到提出投诉等,公司收到疏忽违规费用的退款,公司将在已支付的停车相关费用中相当于疏忽违规费用,仅返还给承租人或司机。即使公司根据第 6 条收取违章停车费,同样适用。

第5章返回

第十九条(退货责任)

  1. 租车人或司机应在租期结束前将租车在指定归还地点归还给本公司。
  2. 承租人或司机违反前款规定的,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
  3. 如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租车在借款期内无法归还,给本公司造成的任何损失,承租人或司机不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或司机应立即与我们联系并按照我们的指示进行操作。
  4. 前款所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包括路况拥堵或误算预计到达时间。

第20条(退货时的确认等)

  1. 承租人或司机应在公司在场的情况下归还租车。在这种情况下,除正常使用磨损的部件外,应按交货时的状态退回。
  2. 归还租车时,借款人或司机应确认租车中没有借款人、司机或乘客的遗留物品,公司将归还租车。归还后,我们将不对剩余物品的存储负责。

第21条(更改借款期限时的租金)

1. 借款人或驾驶人依第十二条第一项变更借款期限时,应支付与变更后的借款期限对应的租金。

第22条(归还地点等)

2. 借用人或驾驶人依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变更指定归还地点时,借用人或驾驶人应承担因归还地点变更所产生的转运费用。

3. 如果承租人或驾驶员未根据第 12 条第 1 款获得公司同意,将租赁汽车退回指定归还地点以外的地方,将收取以下归还地点变更罚金。你要付钱。

退货地点变更罚款 = 退货地点变更所需的转发成本
× 300%

第二十三条(不退货时的措施)

  1. 即使借款人或司机已过期,本公司也不会将租车返回指定的归还地点,并且不响应本公司的归还请求或借款。如果发现该人有因下落不明等原因不被退回的,应当采取刑事起诉等法律措施。
  2. 在前款适用的情况下,我们将与借款人或司机的家人、亲属、工作地点等进行面谈,以确认租车的位置,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车辆位置信息系统的运行。
  3. 属于第1款的情况,承租人或司机应按照第28条的规定对本公司造成的损害以及租车的收取和借用承担责任。应承担寻找人员或司机的费用。

第 6 章 发生故障、事故或被盗时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发现故障时采取的措施)

  1. 如果承租人或司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租赁车辆出现异常或故障,应立即停止驾驶,联系我们,并按照我们的指示进行操作。
  2. 因承租人故意或过失导致租车出现异常或故障的,由承租人承担转运和修理租车的费用。此外,如果租车需要维修,无论损坏程度如何,都应承担以下费用作为维修期间业务补偿的一部分。
    1. 非营运费1次/50,000日元(*拖车的实际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2. 部分车辆停运补偿费(商业补偿) / 车辆停业期间对应的封闭车型的“标准24小时收费”的封闭天数(*封闭天数是我们指定维修店的维修期天数。)
  3. 承租人因无法使用租车而造成的损失不得索赔。

第25条(发生事故时的措施)

4.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与出租汽车有关的事故,承租人或司机应立即停止驾驶,无论事故大小,均应采取法律措施,并采取以下措施,我会采取的。

(1) 立即向我们报告事故情况,并按照我们的指示进行操作。

(2) 根据前项的说明修理租车时,除非我们同意,否则请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工厂进行。

(3) 配合本公司及与本公司有合同的保险公司就事故进行调查,并及时提交必要的文件。

(4) 与对方就事故达成和解或其他协议时,应事先征得本公司的同意。

5. 承租人或驾驶人应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自行处理和解决事故。

6. 公司应为承租人或司机提供事故处理建议并配合解决。

第26条(盗窃时的措施)

  1. 如租车在使用过程中被盗或损坏,承租人或司机应采取以下措施。
    1. 立即报警。
    2. 立即向我们报告损坏情况,并按照我们的指示。
    3. 配合本公司及与本公司有合同的保险公司就盗窃等损害进行调查,并及时提交所需文件。

第 27 条(因无法使用而终止租赁合同)

  1. 如果租车在使用过程中因故障、事故、被盗或其他原因(以下简称“故障等”)而无法使用,则租赁合同即告终止。
  2. 在前款的情况下,承租人或司机应承担取车和修理租车的费用,公司不退还收到的租车费用。但是,因第 3 项或第 5 项规定的原因而发生故障等的,不在此限。
  3. 如果故障是由于租赁前存在的缺陷,应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承租人应能够从公司获得替代租赁汽车。此外,替代租车之提供条件,准用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
  4. 如果承租人没有收到前款规定的替代租车,公司将全额退还收到的租车费用。当我们无法提供替代租车时也是如此。
  5. 如因不能归咎于借款人、司机或本公司的原因而发生故障,本公司将使用收到的租赁费用和租赁合同中扣除相应租赁费用后的余额到合同终止的期间应退还给借款人。
  6. 除本条规定的措施外,承租人和司机不得就因无法使用租车而造成的损失向本公司提出任何索赔。

第7章补偿与补偿

第二十八条(补偿与营业补偿)

  1. 承租人或司机在使用承租人或司机租用的汽车时,对第三方或本公司造成的任何损害,应由承租人或司机赔偿。但是,这不适用于可归咎于我们的原因。
  2. 前款本公司的损失中,因意外、盗窃、因借款人或驾驶人原因造成的故障、租赁汽车的损坏和异味等造成的损失。价目表,承租人或司机应支付此费用。

第二十九条(保险与担保)

  1. 承租人或驾驶人负有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任时,下列限额内的保险金,由本公司订立的非人寿保险合同承保车和公司建立的补偿制度。否则将给予补偿。
    1. 个人赔偿每人不限(不包括汽车责任保险金额)
    2. 1次客观赔偿事故不限(免赔额10万日元)
    3. 车辆按市价赔偿每次事故(免赔额 100,000 日元)
    4. 乘客赔偿每人 5000 万日元
  2. 保险单 或者,如果豁免原因适用赔偿制度之责任者,不予支付第一项规定之保险金或赔偿金。
  3. 承租人或者驾驶人应当承担未支付保险或者赔偿的损失,以及超过第1款规定所支付的保险金额或者赔偿的损失。
  4. 当公司支付应由借款人或驾驶人承担的损害赔偿时,借款人或驾驶人应立即向公司偿还借款人或驾驶人已支付的款项。
  5. 相当于第1款规定的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的金额包含在租金中。

第8章租赁合同的解除

第 30 条(租赁合同的解除)

  1. 如果承租人或司机在使用过程中违反本协议,或适用第 9 条第 1 款的任何一项时,公司应给予任何通知。,您可以在不通知和要求的情况下取消租赁合同立即归还租车。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会将收到的租金退还给承租人。

第 31 条(取消同意)

  1. 即使在使用中,承租人也可以在本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解除租赁合同,并支付下一段规定的解除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本公司应将收到的租金减去从出租到返还期间的租金后的余额退还给承租人。
  2. 借款人解除前款规定的合同时,借款人应向本公司支付下列解除费用。
    取消费={(租赁合同期间对应的基本费用)-(租赁至归还期间对应的基本费用)} x 50%

第九章个人信息

第32条(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

  1. 我们获取和使用借款人或司机个人信息的目的如下。
    1. 作为根据《道路运输法》第 80 条第 1 款获得租赁汽车业务许可的经营者,作为营业执照的条件,例如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必须提供租赁证明合同。执行此事。
    2. 向承租人或司机介绍本公司经营的租赁汽车、二手车等产品,提供与这些产品相关的服务,并举办各种活动、活动等。通过发送、发送e-邮件等
    3.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对借款人或司机的身份进行核实和核实。
    4. 对承租人或司机进行问卷调查,以规划和开发我公司所经营的产品和服务,或研究提高客户满意度的措施。
    5. 对个人信息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并将统计数据处理成无法识别或识别个人的形式。
  2. 出于第1款各项目未规定的目的而获取借款人或司机的个人信息时,请事先明确说明使用目的。

第三十三条(个人信息登记及使用协议)

  1. 如果借款人或司机属于以下任何一项,将包括借款人或司机的姓名、出生日期、驾照号码等个人信息,您同意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用于检查。
    1. 当公司根据道路交通法第 51 条之 4 第 1 款被责令支付疏忽的违规费用时
    2. 公司第 18 条第 5 款如果全额未支付规定的违章停车相关费用的金额
    3. 如认定有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予退还的情况

第10章杂项规则

第 34 条(偏移量)

  1. 如果根据本协议对借款人或司机负有财务义务,本公司可随时抵销借款人或司机对本公司的财务义务。

第三十五条(消费税)

  1. 承租人或司机应向本公司缴纳根据本协议进行的交易征收的消费税(包括地方消费税)。

第 36 条(延迟损害赔偿)

  1. 如果承租人或司机与本公司未能根据本协议履行其财务义务,则应按年率 14.6% 向对方支付逾期赔偿金。

第三十七条(细则)

  1. 本公司可另行制定本协议的细则,细则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 本公司制定其他细则时,应在本公司营业部张贴,并在本公司发行的宣传册、价目表等中予以说明。如果改变这一点,同样适用。

第38条(协议管辖法院)

  1. 如果根据本协议的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无论金额多少,对我们的总公司、分公司或营业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简易法院均应为管辖法院。投诉。

补充条款 本协议自2021年3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