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阪商店 贷款协议 | 租赁协议 | Van Life Rent a car

Van Life Rent a car

大阪商店 贷款协议

租车协议

第一章一般规则

第 1 条(条款和条件的适用)

公司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承租人租赁汽车(以下简称“租赁汽车”),由承租人借用。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或一般惯例执行。

2 本公司在不违反本合同宗旨、法律法规及一般习惯的范围内,可遵守特别合同。在特殊合同的情况下,
应优先于该特殊合同。

第2章预订

第2条(预订申请)

租车时,承租人同意条款和条件和单独规定的价目表,并提前
车辆类别、借用开始日期和时间、借用地点、借用期限、归还地点、驾驶。您可以通过明确说明人员、儿童座椅等配件的必要性以及其他借用条件(以下简称“借用条件”)来申请预订。

2 承租人申请预订时,公司原则上不接受公司拥有的租车范围内的预订。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应支付单独规定的预订申请费,除非本公司另有许可。

第 3 条(更改预订)

承租人改变前条第一项规定的借款条件时,必须事先征得本公司同意。

第4条(取消预订等)

承租人可以通过单独指定的方法取消预订。

2 由于借款人的方便,即使预约的借款开始时间已超过 30 分钟,承租人也开始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的程序。如果您不这样做,您的预订将被取消。

3 在前两款的情况下,承租人应按照另行规定向公司支付预订取消费,公司应在支付预订时支付预订取消费。申请费应退还给借款人。

4 如因意外、失窃、不归还、召回、自然灾害等不可归责于我们的原因未能签订租赁合同,则取消预订。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退还已收到的预订申请费。

5 在网络预订的情况下,如果我们的预订确认电子邮件无法回复借款人所述的地址,或者无法通过电话联系到借款人,我们将视为预订不成功。

第 5 条(替代租车)

当我们不能租到承租人预订的车种级别的汽车时,我们将租用不同类型的汽车
级别的汽车(以下简称“替代汽车租赁”)。应能申请。

2 如果承租人同意前款规定的要约,公司将在与预订时相同的借款条件下租用替代租赁汽车,但车辆类别除外。如果替代租车的租金高于预订车位的租金,则应以预订车位的租金为基础,低于预订车位的租金。在这种情况下,应以替代租赁汽车的车辆类别的租赁费用为基础。

3 承租人可以拒绝第 1 款中的替代租车请求并取消预订。

4 在前款的情况下,公司应退还已收到的预订申请费。

第 6 条(免责声明)

除第 4 条和第 5 条规定的情况外,本公司和承租人不得就取消预订或未能订立租赁合同向对方提出任何索赔。

2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借款人在借款期内无法归还租车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本公司概不负责。

3 如果承租人根据第 5 条第 3 款取消预订,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4 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本公司未能租车或提供替代租车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承租人应向本公司承担责任。

第7条(代订业务)

承租人可以向代表本公司办理预订业务的旅行社、关联公司等(以下简称“代理人”)申请预订。

2 向代理机构提出前款规定的申请的承租人只能向该代理机构申请更改或取消预订。

第3章出租

第 8 条(租赁合同的订立)

承租人应明确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借款条件,公司应根据本条款和条件、价目表等明示租赁条件,并签订借款协议。..但是,如果没有可以出租的汽车,或者承租人或司机属于第九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的任何一项,则不在此限。

2 如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向本公司支付第 11 条第 1 款规定的租赁费用。

3 根据监管机构的基本通知(注1),转移到贷款簿的人的姓名(原始贷款单)和第14条第1款规定的驾驶执照输入地址,驾驶执照的种类和驾驶执照(注2)号码,或附上驾驶执照的复印件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向借款人借用驾驶执照。您可能会被要求出示驾驶执照由人(以下简称“司机”)指定,并提交复印件。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为驾驶人时应出示驾驶证并提交复印件,承租人与驾驶人不同时应出示驾驶证。
您应出示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注1)监管机构的基本通知是国土交通省汽车运输局局长的通知“租车基本循环”(Self-A-Car)旅行第 138 号
1995 年 6 月 13 日) 2.它指的是(10)和(11)。
(注2) 驾驶执照是道路交通法第92条规定的驾驶执照,是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第19条的另一种形式。说。此外,道路交通法第107条之2规定的国际驾驶执照或外国驾驶执照与驾驶执照相同。

4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本公司要求承租人和司机出示除驾驶执照外可用于验证身份的文件
,并复印提交的文件。可能。

5 签订租赁合同时,公司将要求提供手机号码等通知,以便在借款期间联系借款人和司机。

6 本公司在签订贷款协议时可能会要求借款人以现金或信用卡付款,或指定其他付款方式。

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与出租汽车有关的事故,承租人或驾驶员应立即停止驾驶,无论事故大小,均应采取法律措施,然后采取法律措施。待确定的措施应采取。

(1) 立即向我们报告事故情况,并按照我们的指示进行操作。
(2) 根据前项说明修理租车时,除非我们同意,否则应在我公司或我公司指定的工厂进行。
(3) 配合本公司及与本公司有合同的保险公司就事故进行调查,并及时提交必要的文件。
(4) 就事故与对方达成和解或其他协议时,应事先征得本公司的同意。

2 承租人或驾驶人应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并自担风险处理和解决事故。

3 公司应为承租人或司机提供事故处理建议并配合解决。

第26条(盗窃时的措施)

如果租车在使用过程中被盗或其他损坏,承租人或司机应采取以下措施。

(1) 立即致电最近的警察局。
(2) 立即向我们报告损坏情况并按照我们的指示进行操作。
(3)配合本公司及与本公司有合同的保险公司就盗窃等损害进行调查,并及时提交所需文件。

第 27 条(因无法使用而终止租赁合同)

如果租赁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因故障、事故、被盗或其他原因(以下简称“故障等”)而无法使用,则租赁合同将终止。

2 在前款的情况下,承租人或司机应承担取车和修理租车所需的费用,公司不退还收到的租车费用。但是,如果故障等是由于第 3 项或第 5 项规定的原因,则不应如此。

3 如果故障等是由于租赁前存在的缺陷造成的,则应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承租人应能够从公司获得替代租赁汽车。..此外,替代租车之提供条件,准用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

4 如果承租人没有收到前款规定的替代租车,公司应全额退还收到的租赁费用。当我们无法提供替代租车时也是如此。

5 如果由于不能归咎于借款人、司机或公司的原因而发生故障等,公司将使用收到的
租赁费,并签订租赁合同。扣除相应期限的租金后的余额将退还给承租人。

6 除本条规定的措施外,承租人和司机不得就无法使用租车造成的损失向本公司提出任何索赔。

第7章补偿与补偿

第二十八条(补偿与营业补偿)

如果承租人或司机在使用承租人或司机租用的汽车时给第三方或公司造成损害,

承租人或司机应赔偿损失。但是,这不适用于可归咎于我们的原因。

2 前款中本公司的损失中,因事故、盗窃、因借款人或司机原因造成的故障、出租汽车上的污渍、
异味等造成的损失。 br> 应按价目表规定,由承租人或司机支付。

第二十九条(保险与担保)

承租人或驾驶人承担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任时,下列范围内的保险,由本公司为出租汽车订立的非人寿保险合同及建立的赔偿制度承保由公司支付。将支付金钱或补偿。

(1) 个人赔偿不限每人(不包括汽车责任保险金额)
(2) 客观赔偿不限每次事故(免赔额 100,000 日元)
(3) ) 车辆赔偿 每次事故的市场价格(免赔额10万日元)
(4)旅客赔偿每人5000万日元

2 如果保险单或赔偿制度免除责任,则不支付第1款规定的保险金或赔偿金。

3 未支付保险或赔偿的损失,以及超过按照第一款规定支付的保险金额或赔偿的损失,由借款人或驾驶人承担。

4 当公司支付应由借款人或驾驶人承担的损害赔偿时,借款人或驾驶人应立即向公司偿还借款人或驾驶人已支付的款项。

5 相当于第1款规定的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的金额包含在租金中。

第8章租赁合同的解除

第 30 条(租赁合同的解除)

如果承租人或司机在使用过程中违反本协议,或属于第 9 条第 1 款
中的任何一项,公司应给予任何通知。,您可以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取消租赁合同,并且要求立即归还租车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会将收到的租金退还给承租人。

第三十一条(中期取消)

即使在使用中,承租人也可以在获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取消租赁合同并支付下一段规定的提前取消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将收到的租金减去从出租到返还期间的租金后的余额退还给承租人。

2 承租人在解除前款规定的合同时,应向本公司支付以下提前解除费用。
提前取消费 = {(租赁合同期间对应的基本费用)
-(从租赁到归还期间对应的基本费用)} x 50%

第九章个人信息

第32条(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

我们获取和使用借款人或司机的个人信息的目的如下。

(1) 作为根据《道路运输法》第80条第1款取得出租汽车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作为营业执照的条件,在缔结时必须制作出租证明等。租赁合同。执行已完成的事项。
(2) 向承租人或司机宣传介绍本公司经营的出租汽车、二手车和其他产品,提供与这些产品相关的
服务,以及举办各种活动、活动等.用于发送东西,发送电子邮件等
方法来指导你。
(3)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核实和审查借款人或司机的身份。
(4) 对借款人或承运人进行问卷调查,以规划和开发公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或研究提高客户满意度的措施。
(5) 统计汇总和分析个人信息,并创建处理成无法识别或识别个人的形式的统计数据。

2 当出于第 1 款各项目未规定的目的获取借款人或司机的个人信息时,将事先明确说明使用目的。

第三十三条(个人信息登记及使用协议)

如果借款人或司机属于以下任何一项,将包括借款人或司机的姓名、出生日期、驾照
号码等个人信息。您同意将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用于检查。

(1) 根据道路交通法第 51 条之 4 第 1 项要求公司支付疏忽的违规费用时
(2) 公司按照第 18 条第 5 项的规定。不全额支付违规停车相关费用
(3) 确认有第23条第1款规定不予退还的情况

第10章杂项

第 34 条(偏移量)

当借款人或司机在本协议项下有财务义务时,公司应能够随时抵消借款人或司机对公司的财务义务。

第三十五条(消费税)

承租人或司机应向本公司缴纳根据本协议进行的交易征收的消费税(包括地方消费税)。

第 36 条(延迟损害赔偿)

如果借款人或司机与本公司未能根据本协议履行其财务义务,则应按年利率 14.6% 向对方支付逾期赔偿金。

第三十七条(细则)

本公司可另行制定本协议的细则,细则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 本公司制定其他细则时,应在本公司营业网点张贴,并在本公司发行的小册子、价目表等中予以说明。如果改变这一点,同样适用。

第38条(协议管辖法院)

如果根据本协议的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无论投诉金额大小,对我们的总公司、分公司或业务办事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简易法院均为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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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条(准据法)

所有与本协议项下的合同、借贷和借贷有关的行为均受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

第40条(日文合同、英文合同、中文合同)

如果英文和中文条款和条件的内容与日文条款和条件有差异,则以日文条款和条件为准。

补充规定

本协议将于 2019 年 1 月 1 日生效。
2018年11月22日成立

Reivalue Co., Ltd.
Yokosuka No. 8 Building 201, 1-12-8 Hamamatsucho, Minato-ku, Tokyo 105-0013 201